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发放时间 |
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每亩补贴标准按70元执行 |
当年 |
农业农村局 |
0913-5519127 |
2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
当年 |
农业农村局 |
0913-5510801 |
3 |
农机深松整地补贴 |
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机手 |
依据省市2021年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标准 |
半年 |
农业农村局 |
0913-5522492 |
4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各镇街享受区划界定内公益林的单位及个人 |
每年每亩14元 |
当年 |
自然资源局 |
0913-5520257 |
5 |
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资 |
各镇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
每人每月781.25元 |
按月 |
自然资源局 |
0913-5522121 |
6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
各镇街退耕还林农户 |
每年每亩90元 |
当年 |
自然资源局 |
7 |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
合阳县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半年 |
水务局 |
0913-5527920 |
8 |
村干部工资 |
在任村组干部 |
“一肩挑”每月3000元,副书记、副主任、报账员每月1380元,村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治安主任每月700元,小组长每月500元。 |
按季度 |
县委组织部 |
0913-5520787 |
9 |
村干部养老、绩效、离任工资补助 |
正常离任,男年龄满60周岁,女年龄满55周岁的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所任职务以离任前职务认定,根据离任前职务和任职年限,确定补贴标准。 |
连续任职6-9年(或累计任职9-15年)的每人每月100元;连续任职10-15年(或累计任职16-20年)的每人每月150元;连续任职15-20年(或累计任职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连续任职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发放。 |
半年 |
县委组织部 |
10 |
建国前老党员补助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建国前入党的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未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630元发放,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 |
当年 |
县委组织部 |
0913-5524015 |
11 |
成品油财政补贴 |
农村道路客运 城市出租汽车 城市公交 |
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交依据补贴金额,按照实际运营的班车、月份、座位数,算出平均值,再乘以十二个月得出发放金额,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城市出租车依据补贴金额,按照实际运营车辆数进行金额平均,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
当年 |
交通运输局 |
0913-5550361 |
12 |
成品油财政(交强险)补贴 |
农村道路客运 |
根据运营公司提供的参营车辆缴纳的交强险汇总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
当年 |
交通运输局 |
13 |
救灾补助资金 |
全县当年受灾困难群众。 |
一类救助对象是受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享受全额低保(最高档次)、残疾户(一二级)及优抚对象,每户1-2床棉被,1套-2套棉衣裤,现金救助2000元。 二类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差额低保)和残疾人(三、四级),每户1床棉被,1套棉衣裤,现金救助1500元。 三类救助对象是其他因灾生活困难的低收入户,每户1床棉被,1套棉衣裤,现金救助1000元。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至5月) |
应急管理局 |
0913-5512777 |
14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
一档403元/人月;二档303元/人月;三档203元/人月。分类施保: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21元/人月,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121元/人月,重度残疾人203元/人月,重病患者202元/人月。 |
按月 |
民政局 |
0913-5548666 |
15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
城市低保生活保障为610元/人月补差。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3元/人月,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183元/人月,重度残疾305元/人月,重病患者305元/人月。 |
按月 |
民政局 |
16 |
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6300元/人年;护理补贴:一档全护理438/人月;二档半护理263/人月;三档全自理175/人月。 |
按月 |
民政局 |
17 |
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每人每月1000元 |
按月 |
民政局 |
18 |
六十年代精简职工补助 |
1、根据《关于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
(一)精减时工龄不满十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二)精减时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三)精减时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
半年 |
民政局 |
19 |
城乡临时救助 |
1、因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尚不够医疗救助条件,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
家庭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等意外事故,出现家庭成员非正常死亡的按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去世,无力安葬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临时(丧葬)救助;困难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生活费用,给予1000元至1500元的临时救助。 |
按月 |
民政局 |
0913-5522085 |
20 |
孤儿生活补助 |
全县散居孤儿 |
每人每月1000元低保补差 |
按季度 |
民政局 |
0913-5521738 |
2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除上述情形外,各县(市、区)可根据儿童保障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拓展保障范围。 |
困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1000元补差发放,非困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集中供养1400元50%的标准发放。 |
按季度 |
民政局 |
22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合阳县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各类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合阳县户籍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单纯的言语和听力不享受护理补贴,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两项补贴,其他补贴高于残疾补贴的不享受生活补贴)。 |
1、生活补贴: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2、护理补贴:一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按季度 |
民政局 |
0913-5550076 |
23 |
福彩公益金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资金 |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大学生; 2、脱贫攻坚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检测户、边缘户,以及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家庭特别困难大学新生; 3、已经接受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的大学新生不再作为福彩资助的对象。 |
全日制普通本科5000元/人,全日制普通专科4000元/人。 |
当年 |
民政局 |
24 |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脱贫户5万元以内小额贷款,根据银行LPR利率进行全额贴息,超出5万元部分不予贴息。 |
按季度 |
乡村振兴局 |
0913-5521735 |
25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军人,60周岁老年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军人,国民党老兵。 |
烈士遗属2565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203元/月; 病故军人遗属2072.5元/月;在乡老复员军人1560元/月;“两参”700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50元/月;60周岁老年烈士子女1080元/月;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军人68.15*服义务兵年限/月;国民党老兵1400元/月;伤残军人抚恤标准见附件。 |
按月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0913-5518889 |
26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
1-6级伤残军人 |
1-2级16000元/年,3-4级10000元/年, 5-6级6000元/年 |
半年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27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义务兵应征入伍,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每年“八一”前发放。 |
本科及以上36000元/年,本科以下35605元/年 |
8月1前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28 |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
有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或者种植养殖业。 |
每人每年一次性5000元 |
当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0913-5521305 |
29 |
贫困残疾人学生补助 |
1、残疾大学生 2、残疾儿童 |
1、每人每年本科5000元,专科生每人每年3000元;2、寄宿制儿童每人每年1000元,走读生每人每年400元。 |
当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30 |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
残疾人保洁员,专职委员,养护员,交通协管员。 |
每人每年3120元 |
当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31 |
残疾人阳光增收扶贫项目补助 |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 |
每人每年一次性5000元 |
当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32 |
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 |
贫困精神残疾患者 |
每人一年500元 |
当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33 |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助 |
各村(社区)的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 |
每人一年2400元 |
半年 |
残疾人联合会 |
34 |
村级计生干部补贴 |
全县村级计生专干 |
1000人以下人口的村子,每人每月100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内人口的村子,每人每月115元,2000人以上3000人以内的人口村子,每人每月125元,3000人以上的人口村子,每人每月145元,社区每人每月600元。 |
按季度 |
卫生健康局 |
0913-5515961 |
35 |
中心户长补贴 |
全县村级计生中心户长 |
每人每月6元 |
按季度 |
卫生健康局 |
36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全县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8周岁以内方可享受。 |
每月每户10元 |
按季度 |
卫生健康局 |
37 |
高龄老人生活保障金 |
全县70周岁以上老人。 |
70-79周岁,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
半年 |
卫生健康局 |
0913-5516094 |
38 |
双女户补助 |
全县年满60周岁的独男户、双女户,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 |
每人每月100元 |
半年 |
卫生健康局 |
0913-5515953 |
3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 |
全县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死亡或伤残。 |
子女伤残的父母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子女死亡的父母年满49-59周岁每人每月550元,子女死亡的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1100元 |
半年 |
卫生健康局 |
4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
并发症鉴定为一级的每人每月400元,二级的每人每月300元,三级的每人每月200元 |
半年 |
卫生健康局 |
41 |
计生家庭医疗保险补助 |
全县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 |
每人每年30元 |
当年 |
卫生健康局 |
42 |
散煤治理暨“双替代”改造补助 |
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农村用户。 |
1.对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实施“双替代”达到替代要求的,给予初装费补助2000元。 2.对于2017年、2018年已改造用户,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进行“双替代”再提升改造达到规定要求的,再给予每户设备初装费补助1000元。 |
当年 |
发改局 |
0913-5517604 |
43 |
公租房租赁补贴 |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根据合建发(2019)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均面积按照50平方计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按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75%;低收入以上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按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50%确定 |
半年 |
住建局 |
0913-5516176 |
44 |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
1.重点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五保对象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 |
按月 |
医疗保障局 |
0913-5886213 |
2.低收入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分别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下、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居民家庭。 |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剩余部分: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 |
按月 |
3.特定救助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7-10 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且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计算公式:(全年家庭总收入-个人自负医疗总费用)÷12(月)÷家庭人口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县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向同级民政核对机构出具《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对申请人家庭财产、家庭收支等事项进行核对,并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环节进行身份认定。 |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因病致贫对象按照30%的比例救助。 |
按月 |
45 |
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特困供养人员(含农村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28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19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60元。 |
当年 |
医疗保障局 |
0913-5528119 |
4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户 |
每亩补贴标准按10.15元执行 |
当年 |
农业农村局 |
0913-5519127 |
群众可以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补贴情况:1、网页版:陕西省财政厅网站——网上服务——个人——惠民一卡通 2、微信版:陕西省财政厅公众号——财政服务——惠民一卡通 |
? |
? |
? |
、 |
? |
? |
? |